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院会计基础工作更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税部门相关规定,现对报销发票(票据)的取得与粘贴作进一步规范要求,具体如下:
一、票据的取得
第一条:业务经办人报账时应取得财税部门监(印)制的正规发票(票据)。
目前,财政机关监制的票据有非税收入收据(包括手写和定额两种)、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收入票据、往来款结算收据、社团收费、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主要有国税务部门的商业零售发票(包括机打和定额两种)、工业销售发票、商品批发发票、维修业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代开发票等,地税务部门的服务业(适用加工承揽、建筑、交通服务、租赁、餐饮住宿业务)统一发票(包括机打和定额两种)、餐饮住宿(娱乐业)专用发票(包括机打和定额两种)、邮政通讯业专用发票、广告业专用发票、报刊发行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等。
第二条:业务经办人在取得上述发票(票据)时应注意:票据应盖有出票单位印章(注意与税务局印章区分);应有经收人或开票人签名;票据应载明日期、付款人名称、品名或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应当一致;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顺序与票据号码顺序排列应当一致;注意区分国税、地税发票的适用范围。
二、票据的粘贴
第三条:报账时,业务经办人将票据按纸张大小顺序整齐粘贴在粘贴单上,粘贴面应做到干净、平整、排列整齐。
忌用订书针、大头针等对票据进行装订。
第四条:票据应分类粘贴,不同经济内容的票据粘贴在不同的粘贴单上,如:
报销差旅费时,应将交通票据(长途车票与市内交通票)、住宿发票分开粘贴,切勿无序粘贴。第五条:粘贴时,将票据叠放,自左向右(即左边票据压在右边票据的上方)顺序粘贴,票据不能超出粘贴单边缘。
第六条:报账时,附有书面报告、审批单、入(出)库单等材料的,应将其附在票据粘贴单后,不应倒置。
第七条:车票、住宿发票、过路过桥票等票据,应按业务发生的时间或地理位置的先后顺序自左向右粘贴,忌倒序或无序粘贴。
第九条:票据粘贴单应与报销封面大小一致。
为了整齐美观,也可将报销封面作为粘贴单。
第十条条:报账时,未按上述规定取得或粘贴发票(票据),财务处不予核报。
安徽绿海学院财务处
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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