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法律保护”,这表明,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依法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后方可获得商标是否注册,一般是由使用人自主决定,但有些特殊商品(如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使用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否则不得制造或者在市场上销售。
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当事人也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但不能取的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的旁边,如果有“注册商标”,或者“注”、“R”的,即表明该商标已经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三种。
在三种取得方式上,根据各自的特点又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1、注册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2、通过转让取得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所有权,但必须经申请、公告等程序且需要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方可取得商标专用权。
3、商标权使用许可
这是商标所有权人答应他人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一种常用的方式,操作程序也相对简单,只需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即可。
需要指出的是,驰名商标、闻名商标不是注册取得的,而是由商标主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独立认定的;其中驰名商标需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上海市闻名商标则由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认定。
驰名商标因其突出的地位,受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非凡保护,如跨商品类别的保护、跨国界的保护、跨企业类型的保护等等;而闻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是衔接紧密,是驰名商标的基础。
在国内亦受至非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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