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您的朋友圈里是不是有人说小微企业免税从原来每季度9万降到6万了?NO,NO,NO,这是对税收政策的误读,请不要相信,小编告诉你正解,一定记得正确政策转发,传播“正”能量哦~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其中,“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这才是正确的免征文件依据,此文件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还是有效的。

那为什么会有误读的传闻呢?

近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发布了《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其中规定增值税起征点是月销售额2万元。

在这个文件的政策解读中提到:本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有效期为五年,《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已满五年将自然失效,沪财税〔2016〕77号文件的发布仅仅是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对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衔接与明确。

其实,增值税起征点与增值税减免是有区别的。

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基本税制规则,国家允许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确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增值税起征点标准,本市在国家确定的幅度范围内选择了最高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即2万元(含本数)。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对特定对象设定的一种税收优惠照顾。

与增值税起征点从制度设计本意、适用对象、政策内容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增值税起征点与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区别,准确解读其内在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