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从15号公告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3%所谓的“全面”免税,是阶段性的,也是暂时性的。

因此,在会计做账时,应遵循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所以,对于2022年度小规模纳税人3%全面免税的销售,会计核算时依然需要做价税分离。

1.销售确认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底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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