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公司散伙,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是由债权人申请办理法院特定清算人开展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理应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债权人,没法通告的,应该给予公示。债权人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理应在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请其债务。
2、个人独资公司散伙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公司存续期间的外债仍应担负还款义务,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借款人明确提出偿还债务要求的,该义务解决。
3、个人独资公司散伙的,财产理应按照以下次序偿还:
(一)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发展保费;
(二)所欠税款;
(三)别的负债。
4、清算期内,个人独资公司不可进行与清算目地不相干的生产经营。在按前条要求偿还债务前,投资人不可迁移、藏匿财产。
5、个人独资公司财产不能偿还债务的,投资人理应因其个人的别的财产给予偿还。
6、个人独资公司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是法院规定的清算人理应编写清算汇报,并且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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