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12万元,法庭还宣布,禁止其出狱后五年内从事与印刷业及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有关的职业。
主审法官、郑州市中院院长于东辉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此案中,范某侵权行为一犯再犯,为了强化对罪犯的有效监管,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法庭决定对其适用禁止令,彰显了国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危害民生的犯罪行为的决心,对于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商业秩序有重要的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