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可见注册商标持有者在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可能遭遇他人提出的“撤三”申请;针对此种情景,商标持有者该如何应对呢?商标持有者可提供哪些商标使用证据呢?
1.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是由具有较高公信力的质量监察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报告,其手续颇为严格,因而产品检验报告可视为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持有者有合理使用注册商标。
2.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者协议是商标持有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的一种重要依据,合同或协议中通常需要标识商标;如商标持有者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双方需要签订相应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中即有明确标识商标,并且此合同还需要得到商标局备案许可,因此合同或协议可视为强有力商标使用证据。
3.发票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时的一种书面证明,是购置或消费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时的的收付款凭证;真实有效的发票上不仅会填写商标或服务的名称,同时也记录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的详细信息,因此发票也可视为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持有者在收取发票时,可要求在备注中加入商标信息,如此便能积累商标使用证据。
4.宣传广告或包装物
广告是向相关公众宣传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方式,商标在广告中通常处于十分显眼的位置,一些纸质广告甚至可以提供明确的时间;商品包装物向来都标识有商标,否则该商品很难进入市场中流通销售。因此宣传广告或者包装物也可作为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有被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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