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因而商标的本质,即标志,用于区别商品和来源的标志。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商标的存在是见证市场主体演变发展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公司)及其他组织(如行业协会等)均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的主体,但实际操作中常常有人利用法律规定恶意抢注,导致真正的商标使用人没有商标权,而享有商标权的人将商标闲置或转手以获取利益,这不仅与商标存在的意义与价值背道而驰,为避免或减少这种情况,实际操作中,商标局已不受理自然人纯粹可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虽有“以个人名义注册商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在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但此处对申请注册需提交的材料中,明确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承包合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复印件,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有没有其他限制?

根据商标局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的规定“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再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申请商标在选择类别上进行了约束。

因此,纯粹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在实际操作中已经不可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