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定位为写普法文章,就一直力求客观地摆事实讲法条,就案说案,不带个人感情因素,但有时候觉得这个还真的很难。
比如当我看到以下商标时,就很有一些亲切感,不是作为审查员,而是作为消费者。“沙宣”、“飘柔”、“强生”、“夏士莲”、“海飞丝”、“蓝月亮”、“花王”,这些品牌的洗发水、洗衣液我都用过,或者正在用着。
然后,商标案件告诉我,一个叫做贺X的自然人也申请注册了这些商标,我会怎么想?
我想到的是,又是一大串浪费精力的无聊无良案件!实在无趣!
因为拥用大品牌的大公司一定会提出异议,即使不留神错过了异议期,也一定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在目前已达成共识的情形下,审理这样的商标案件其实没有太多技术含量:
事实是那样的简单明确,结论是那么显而易见。例举其中一个“飘柔”商标案件,审理时查明的重要事实是:贺X,洗涤业从业者,在第3类、第5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沙宣”、“飘柔”、“伊卡璐”、“诗芬”、“强生”、“夏士莲”、“海飞丝”、“蓝月亮”、“蛇胆”、“花王”、“康师傅”等多件商标。
这种大量申请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就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第一款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未注册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宣告无效。
让人难过的是,审理思路多么明确也不能代替审理过程的麻烦。
如上述“飘柔”商标案,该件商标由贺X于2010年9月提出申请 ,指定使用在消毒剂、止痒水、清凉油等商品上。2011年初步审定公告后,被宝洁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贺X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继续裁定不予注册。贺X提出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贺X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判决维持原判。
一句话,该商标折腾了五、六年,结局还是没能注册下来。为什么要这样折腾,这得去问贺X。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来说,人家依法提起了案件,支持不支持都得审理。
至于为什么当初会初步审定,这涉及到初步审查与异议审理的不同审理依据问题,比如初步审查时就不能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其它不同之处,另写文细说。
在这里我重点推荐的是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部分,有点长,分段抄录如下: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需要对其商品或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可以自主自愿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但相关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也并非没有限度。作为讲诚信、负责任的市场主体,理应在经营活动中努力形成自身品牌,培养消费群体,并尽可能地消除与他人商业标志相混淆的可能性,而非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谋求不正当经营利益。
具体到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应当自标识设计之初即注意形成自身品牌的独特形象和风格,合理避让、自觉远离他人在先商标,主动在商标标识之间作出区分,尊重他人业已形成的商标利益,同时避免社会公众利益因为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以此促成和维护诚信、公平、良善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与此相违背的不正当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均是所不能容忍并坚决予以遏止的。
在此基础上,并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情况 ,贺X有关其系基于商标先申请原则且已取得相关商标注册、诉争商标属于容易想到的简单汉字组合、商标注册后未转让牟利等主张,均不足以否定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不正当性。”
如此谆谆教导,法官真是用心良苦。
但我更希望读者能体会我的良苦用心:对于讲诚信、负责任的市场主体,可能这判决有助于您正确适用法条,及时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对于打算“搭便车”、“傍名牌”的市场某人,或许这判决有助于您明白目的难成,还是放弃谋求不正当经营利益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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