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争议,这里提出,供大家讨论。
观点一:风险投资公司应根据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考虑投资减值准备。例如,种子期项目可以多提,成熟期项目可以少提。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对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规定相对明确、严格,不应人为夸大和减少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风险投资公司应在每个会计期末逐项检查长期投资,首先判断是否有计提减值准备的迹象,以确认是否为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应计提的,应根据市场价格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客观确定可回收金额,并根据可回收金额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观点二:对于根据股权法计算的长期投资,由于风险投资公司在会计期末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分额的变化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充分反映了被投资企业的损失或利润等财务状况。因此,股权法核算的长期投资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区分账面价值和可回收金额两个概念。诚然,权益法比成本法更能反映投资本金的变化,因为它需要跟踪和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资金可以根据账面上列出的金额收回。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实际上是基于谨慎保守的原则,采用成本低于可变现值法的投资定价应用。因此,根据《权益法》的要求,仍有必要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简而言之,风险投资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其业务在中国仍在不断探索中。因此,其业务的会计模式也需要不断探索,以满足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也符合风险投资的经营规则。作者试图在这方面做出一些尝试,希望能激励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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