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主要涉及商标注册、专利注册以及著作权登记,但在实际进行选择时,很多客户无法区分三者之间的作用。那么这三者之间该如何来区分,这三项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们为大家一一介绍。
当申请人的商标被驳回时,经常会被一些代理劝说通过著作权登记进行替代。但其实这无法起到申请人想要的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原因包括:
1、商标权与著作权属于平行权利。
2.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分产品与服务来源,因此无论LOGO是否独立创作,只要与在先商标近似就会被驳回,而只要能证明两件作品皆为独立创作就不会产生权利冲突的事情。
那我们来看看这三项有什么区别
权利的主体
著作权--可以是企业、自然人、组织甚至是国家。
专利权--企业、自然人、组织、政府机构。
商标权--企业、组织、自然人,政府机构不作为商标申请主体。
权利的客体
著作权--美术艺术与科学作品。
专利权--工业问题解决方案、新的适用方案以及工业品外观。
商标权--区分服务产品的显著性标识。
获得权利方式
著作权--自动获得
专利权--申请获得
商标权--申请获得
保护的时限
著作权--自然人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组织企业首次发表后50年,不可续展。
专利权--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10年(具体按各国法规而定),到期后不可续展。
商标权--10年(具体按各国法规而定),到期后可续展。
保护范围
著作权--因主要各国都签署了《伯尔尼公约》基本无国界,涵盖170个国家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在国家单位内部生效,各专利组织一般仅在审查时起作用(简短审查流程),生效时需指定相关国家,如欧洲专利、PCT专利等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国家与相关国际组织内部生效,部分国际组织可以起到共同保护作用,如欧盟商标。
权利独占性
著作权--近似作品若有证据双方为独立创作而成,允许共同存在专利权--专利实审会驳回之前在先申请有权利重叠的新申请,在一些国家若无实审程序,该申请符合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予以发证商标权--在当地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如中国按照组别审查、美国按照相关产品审查)不允许有近似商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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