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9号)第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的股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 股权所以人将股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 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夫妻双方因离婚办理共同共有财产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与受让人签订无偿转让股权协议,不属于前述规定范围的,不享受不征税待遇。
本办法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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