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认定,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已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参考文件: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前海深港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见网站:
http://www.szqh.gov.cn/tzqh/yhzc/gsyh/)。如果您还有声明疑问,可以联系企服快车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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