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处理中,“视同销售”是指虽未直接发生交易行为,但税法规定需按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的情形。以下是主要税种中需视同销售的情况及示例: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代销行为
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可抵扣委托方开具的进项税)。
跨机构移送
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跨县(市)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如:
北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上海分公司销售)。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特定用途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自产建材用于厂房建造);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食品厂将自产月饼发放员工)。
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
将货物作为投资(如:用存货向子公司注资);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如:用产品抵股利);
无偿赠送他人(如:企业向灾区捐赠自产物资)。
无偿提供服务
单位/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公益用途除外),如:酒店免费提供会议室给关联企业使用。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资产用途变更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广告、样品等(如:用产品抵偿债务);
用于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如:将商品作为年终奖发放)。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货物或财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用设备换取股权)。
税务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三、消费税视同销售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酒厂将自产白酒用于招待客户);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将自产润滑油用于生产非应税的化工产品)。
四、资源税视同销售
自产应税产品用于非生产项目(如:煤矿将自产原煤用于职工食堂供暖)。
五、其他注意事项
销售额确定:
按同类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计算。
例外情形:
公益捐赠(如:通过合规机构捐赠物资用于救灾)可能免税或按成本价计税;
个人(非个体户)无偿赠送货物通常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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