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笔逾期三年以上的采购应付款,由于双方纠纷,一直未付,目前确认为不会支付款项,是否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者是其他业务收入,正确的会计处理是什么?涉及什么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6301营业外收入”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确实不再支付的应付款项,涉及企业所得税,会计上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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