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外聘专家作为常年顾问,每年支付顾问费,但合同中约定,对方不提供发票,这种情况有何税收风险?如果要发票,需要我企业替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相关的税金需由我公司承担,请问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可否在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外聘专家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如果对方不提供发票,则你企业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相关的费用在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如果由你公司承担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若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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