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汽车贸易公司,为客户提供了汽车代购业务。在代购中,由供应商直接开购车发票给客户。我公司向客户收取汽车价款后转交给供应商,同时我公司向客户额外再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且在购买过程中,我公司有代垫资金的行为。请问我公司为客户代购汽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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