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拟请一明星代言拍摄广告,若该明星要求支付500万元税后净价,同时我公司负责代开发票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税后明星代言费如何计算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三条规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扣缴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明星为贵公司代言拍摄广告,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营业税并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
假设税前收入为W,则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 W×5%×(1 12%)= W×5.6%
应缴个人所得税=(W-W×5.6%)×(1-20%)×40%-7,000
则:
W-W×5.6%-[(W-W×5.6%)×(1-20%)×40%-7,000]=5,000,0000
解得:
W=7,778,227.82据此,该明星税前收入为7,778,227.82元,代开发票金额为7,778,227.82元。
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35,580.76元,个人所得税2,342,64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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