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乙两个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甲方考核扣乙方2万元,乙方使用甲方处所的水电3万元,请问乙方应按照什么金额向甲方开票?考核和水电费分别如何处理?建筑企业施工考核扣款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
(1)考核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施工劳务,应当按照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甲公司开具发票,甲公司考核扣除其2万元,则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开具98万元营业税发票,如果在考核前已经全额开具发票,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2)水电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收取乙公司水电费,属于转供水电行为,甲公司属于销售货物,应当向乙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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