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如上所述,该条第二款中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同时,该条第一款中,“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一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由商标局予以撤销或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但是,至于本款中的申请裁定的期限问题,好像没有明确规定。
解答:对此问题,我已经困惑了很久。是不是可以这样推测:
一、对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撤销的期限可以适用该条第二款;或者,二、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申请不设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时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如果第二个推测成立的话,可能导致商标注册的不稳定性,企业不好大胆宣传,不利于商标战略策略的建立和实施。
同时,也可能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现行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争议、撤销和注销分别作了规定。注册商标的争议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的期限为商标核准之日起一年;注册商标撤销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时间限制;商标的注销的情况为有效期届满、宽展期已过而未提出申请续展以及商标权人主动放弃注册商标权的。据我所知,前述规定在将来的法律修改中拟作一定改动。
我可能理解有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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