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使用他人商标委托加工,加工机构也算侵犯商标权吗?我是某政法学院的一名学生,有一个问题想向您请教。大体案情是这样的,A公司是某商标W的商标专用权人,王某是A公司的总经理,负责A公司产品销售;同时王某亦担任B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王某与A公司发生矛盾,便将A公司该产品委托C公司加工生产,王某与C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上,加盖了A公司的“业务章”,加工款的支付由B公司垫付,王某并出具委托书,即委托B公司垫付加工货款,并在委托书上加盖A公司业务章。加工后的产品由王某销售,但销售发票由B公司代为向客户开具,纳税亦以B公司名义进行。后A公司以B公司及C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诸法院。问B公司及加工生产单位C公司是否已构成侵权?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解答:此案例的关键点在于判断王某的行为是法人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哪个公司法人的行为。王某在A公司的地位,其签约行为,是有权行使还是滥用职权等。如果排除王的个人问题,也排除他对A公司的有权代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即委托他人生产销售,这个“他人”明知不是有权委托还生产销售,B、C就都构成侵权了。
至于是否这样认定,以及王某的责任,B、C 公司的责任,还须根据证据情况个案认定、具体分析才好。
以上便是关于使用他人商标委托加工的解答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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