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审计报告又称短文式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用简练的语言扼要地说明审计过程、审计结果和简略地表达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这种报告篇幅较短,内容概括,通常用于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这种审计报告一般适用于公布的目的。
为了避免混乱,其报告的格式和措辞均由职业团体作出统一的规范,因此。
这种报告又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简式审计报告一般分为两个部分,即文字说明部分 (正文)和附件部分。
文字说明部分是审计报告的主要部分,记载审计报告需要说明的全部事项。
文字说明部分包括审计概况、审查发现问题的说明、审计意见、有关审计人员的签章及审计报告日期,文字部分必须做到有理有据。
具体又划分为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等三个部分。
各段的表达方式、内容和运用的专业术语都必须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
附件部分主要包括主要会计报表或与调整后的会计报表有关的说明或解释资料。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简式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标题:审计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 收件人: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 范围段:审计报告范围段说明审计的时间范围、业务范围及其他一般性说明。
4. 说明段:审计报告说明段应当充分叙述审计人员对审计报表所持意见的理由。
包括对形成审计意见产生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这些事项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情况。
5. 意见段:审计报告意见段是审计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形成的审计意见。
在意见段,审计人员提出的意见应当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并且对所出具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提出的意见应根据审计结果表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使用的专业术语应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意见时,审计报告应以清楚和善意的方式在说明段陈述其全部理由。
6. 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计报告应由审计人员 (注册会计师) 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7. 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是指审计人员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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