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名称变更,应当自总所名称获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具体怎么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就由小编帮您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律师事务所(分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4、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相关流程
1、申请人将电子材料发送给受理机构;
2、受理机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查意见发送省司法厅;
3、省司法厅经办人员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审核后送分管厅领导审批;
4;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
5、申请人通过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分所下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准备申报材料,通过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分所)报送材料到受理机构;
6、受理机构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7、受理机构将相关申报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和审查意见,整理上报省司法厅;
8、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需要哪些材料?
1、变更机构名称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2、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表;
3、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拟变更机构负责人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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