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八达通有限责任公司四名职工因不服包头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股权变更行政诉讼一案,历时7个月,终以工商部门胜诉而告终。
而由该案引发的工商部门如何强化企业注册登记风险防范,有效保护企业股东合法权益等问题,值得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思考。
一、案件始末
2007年9月,内蒙古包头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在材料齐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为包头市八达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来年1月,该公司四名职工以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向工商部门提供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中有部分待岗职工代表的签名属伪造,违背了部分股东的意愿,而工商部门审查资料不严谨,致使部分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权被划转为由,向昆区人民法院起诉直至上诉,要求工商部门重新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恢复权益受损股东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两次审理,皆因诉讼人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而被驳回,两审都为工商部门胜诉。
二、由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
此案中,尽管法院以当事人不享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而裁定工商部门胜诉,但就如何做好注册登记过程中风险防范,有效保护企业股东权益的问题,也给工商部门提出了一些警示或提醒,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思考。
目前,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主要采取书式审查与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书式审查是必要审查,而实质性审查则视情况而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受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变更量大、变更频繁,以及受理工作量大,人手少等原因的限制,根本无法做到书式审查与实质性审查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主要以书式审查为主。
而书式审查主要是采用肉眼比对的方式,对办理业务人员递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盖章进行直观检查、核实、比对,对符合法定程序的即为其办理相关业务,而这样的方式恰恰给一些故意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他们得以利用虚假或伪造的资料办理注册登记。
这不仅损害了企业内部股东的权益,同时也给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工作带来了风险。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登记中存在的风险,如何有效防范是我们多年来一直思考的问题,建议:
,增加书式审查的科技含量。
一是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对与公司权益、个人权益责任重大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进行专门规定,利用高科技仪器如指纹录入、电子签名、声控等电子识别系统,保证书式材料的真实、可靠,有效防范造假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二是要提高企业内部相关权益人提供资料的比例,从过去只核实法定代表人资料到按股东人数比例随机抽取核实资料,努力实现对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使违法分子无机可乘。
第二,赋予职能,强化监管。
对涉及股权变更、股权转让等存在非法利益输送、转移的环节,要把实质性审查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的必要条件。
要为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增配人员,专门办理实质性审查业务,从而使书式审查与实质性审查得到有机结合,避免企业内部一些暗箱操作、非法划转股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使企业注册登记工作能够有效保护企业股东权益。
第三,尽快完善实质审查的相关程序规定,弥补操作不一致引导的不必要的纠纷。
如在企业登记中,审查人员一经发现登记资料及登记事项存在问题,应立即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对可能存在欺诈或虚假的登记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组织股东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通过当事人的质证,分清责任,确定是否给予进行登记。
这样,既可以实现登记前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又可以有效防范登记风险。
第四,与具备法律效力的公证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提高注册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企业在办理重大事项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前,建议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工商部门依据公证资料办理登记手续,从而有效保护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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