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针对企业的加计扣除项目不能抵扣的部分是可以分为作转出处理、通过计算公式来计算加计抵减额两个步骤,具体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加计抵减不得扣除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对该内容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按照规定,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并且按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要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做出相应调减,并明确计提加计抵减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总结如下,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对象包括:提供邮政服务、生活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必须要清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用它作为计提加计抵减的基数。对于文章提出的问题,根据总局的阐述,是需要分两个步骤进行处理的:
一是要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部分作转出处理;二是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通过对应的计算公式来计算加计抵减额,调减对应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过程
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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