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了年底,很多员工都在关心自己的年终奖问题,然而很多企业都会将年终奖在第二年才进行发放,那么像这种情况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来看看吧。
问:
12月计提年终奖,挂在应付工资上,次年发放是否合法?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
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的应为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工资。对于贵企业已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不能在所计提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应于实际支付时履行,企业在12月只是计提但并未实际发放,计提时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于实际发放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发放的是年终奖金,需要注意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运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企业需要对此政策的运用提早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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