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都会跟相关的高校有项目上的合作,对于优秀的学生,企业也会提供奖学金进行奖励。很多财会人不清楚学生取得企业提供的奖学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下面会计网就跟大家详细讲讲。
问:我公司和大学有项目合作,公司为学生提供奖学金,请问,公司是否需要为学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需要的话,这部分能在所得税前抵扣吗?
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在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取得的奖学金并不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但由于贵公司为社会性单位,给学生支付的奖学金是否有学生为贵单位提供劳务的实质和前提,如果学生提供了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而取得了所得,那么贵公司就要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个人所得税。另外贵公司在支付这部分所得时应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因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劳务免征营业税,所以可以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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