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粉丝问及会计网这样一个问题,称其在单位内部发表文章并获得了相应的稿酬费,不清楚这项收入属于稿酬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接下来就跟大家详解这个问题。
问:我单位职工在OA系统上发表文章,单位按照规定给发表文章的职工支付一定金额的稿酬,请问这项所得是稿酬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为稿酬所得,是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单独作为稿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员工所在单位并非是报刊、杂志类单位,则应按第三条*9款第二项规定,除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合并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该员工当月应缴税额应为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之和,对于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分别计算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关于”在企业内部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如何缴纳个税?”的相关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在看过以上内容之后对此也有了大致的了解,可以参考上述办法进行操作,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在线客服。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