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则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也就是说,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对注册商标未作较大改动,改动后无明显视觉差异,无实质性变化。具体规定如下: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及其被许可人在实际使用并标注注册标记时,在保持其注册商标基本特征的前提下,擅自改动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标志的违法行为,即改变后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仍属近似商标。
(2)若实际使用中对其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进行了改变,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已不属近似商标,且对改变后的商标加注册标记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甚至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3)前述标准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判断商标改变程度应当个案认定。
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近似的,并非一定属自行改变;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也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若将注册商标的文字与其他图形重新组合,足以使人认为是新商标的,属冒充注册商标。
综上所述,注册商标时商标所选用的字体,图形,颜色等都必须是确定的,后期不可随意更改的,若商标改动的视为新商标,需另行注册,擅自对已有商标进行文字字体修改、颜色变化或者图形比例改变,则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果图形重新组合或者创造,或者仿冒其他商标图形,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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