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无效程序均是在专利权授予后的程序,而专利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撤回一般都是实务流程上的原因所致)以及驳回均是在专利授权之前完成的行为,既然没授权,自然没有权利保护,其中的技术方案可供公共所用,不存在侵权。
但是要注意后续程序:
在专利申请在未公开时被撤回,此时的新颖性未被破坏,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并有被授权的机会,如果授权,他人的实施自然是侵权,只是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获得此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时间以及方式估计也是有瑕疵的吧。当然如果是自己独立研发出来的也可以自己申请专利。
类似于次,在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如果经修改并经过复审甚至是司法救济判定应当授权的情况下,具备了专利权的技术方案自然也是受到保护,此时第三人在受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内所实施的技术方案就会侵权。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专利侵权之后,首先应该与侵权人先进行交谈,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得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那么万事大吉,但是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相关部门举报,实在不行,受损害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为了减少司法机关的压力,还是能协商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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