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很多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申请人收到专利被列入非正常申请专利清单的通知,要求确属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将全部撤回。

近年,随着对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项目的奖励资金的金额加大(高的地方已超百万)、申报职称可以用专利代替论文、对专利进行资助等等,越来越多的企业或单位或个人为了获取资金奖励或为了获得个人荣誉或资历,开始一味追求专利数量,只要专利证书那一张纸,产生一些低质量的专利申请,也导致审查周期延长。

专利局采取“机检”与“人判”相结合的方式判断是否是非正常申请。在专利申请后的初审阶段,利用智能检索系统对每件申请打分,凡是具有一定星级机检推送报告的申请,均属于疑似低质量申请,并将这些申请推送给相关的初审审查员进行判断,如果判断为非正常申请,则发出《非正常申请初步认定通知》通知申请人放弃或者进行意见陈述;如果难以判断,则标注后进入实审程序,由实审审查员按照原则进行实审。

非正常申请判断依据

2007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施行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5号),其中首次提“非正常申请”。

2017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5号)中,对“非正常申请”确认进行进一步修改。与45号令相比,75号令中间接规定了“非正常申请”的基本类型。

2021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公布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411号),列出十条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