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 就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下面就跟企服快车一起看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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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 与规定的其他资料-并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就是企服快车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两部门明确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事宜”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对大家心中的疑问有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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