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小编收到了网友的留言:为什么我拿到工商部门事先发布的“人名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名称却变成了别人的?针对这一“怪事”,小编抱着猎奇心理,对该网友进行了深度采访。本来,并非工商部门的审核机制出现问题,而是该网友错过了注册期限!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公司名称预先获得批准,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内,经批准的公司名称不得被用来从事经营或转让。
这就是说,拿到“预批准通知书”仅仅是预定的名字,而不能用于经营活动,而另一个人不能申请核准同一名字。申请者须于6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完成公司登记手续;一旦超过6个月,已核准注册的公司名称将自动失效;如有人以该名字办理核名申请成立,工商局准许通过。
因此,是否可以申请被批准的企业名称延长有效期?
回答:是的!
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并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延期。
申请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未提出申请,或者已经过期的,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名。如果以前核准登记的名字已被他人使用,则只能考虑其他名字。
所以,老板们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预批准通知书》之后,要尽快完成公司的注册手续,如果超过了公司名称的保留期,也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延期,否则自己钟意的公司名称可能会变得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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