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商标注册时,可以任意选择多个要素组合在一起,文字和图形可以互相组合,在文字上也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可以注册中文名称的商标,也可以注册外文的商标,注册外文的商标里英文商标应该是使用范围最广的了。
那么对于像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有什么需要了解的注意事项呢?
1、注册的英文商标组成、包含的意义、以及读音或外观不能和国家名称相同或相近,这些都是不能够作为商标使用的。
2、如果是带有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或者是缩写为CN/CHN/PRC/CHINA/等或者是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不过在以下这些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使用的:
1、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但是并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如果某英文名称和一些国家政府机构的英文名称相似,但是该英文有明确的其他含义的话,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CHAIN(链条)与我国英文名称CHINA
2、字母经过组合排列后的英文商标和商标法规定禁止作为商标名的名称没有关系,完全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或让公众混淆来源的名称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
3、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4、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在注册英文商标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含有国家名称或者是著名城市名称的容易被驳回
2、商标含义负面容易被驳回
3、商标字头近似容易被驳回
4、与中文译意商标相同容易被驳回
5、含有国际机构缩写的容易被驳回英文商标怎么注册比较好?英文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还是比较多的,首先注册商标英文商标名称就需要具有显著性,没有特殊含义的英文商标想要具有显著性还是需要附加比较专业的说明的,建议商标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办理。
1.请求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开始审定,予以布告。
2.请求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许同别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现已注册的或许开始审定的商标一样或许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请求,不予布告。
3.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请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以一样或许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请求在先的商标;同一天请求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运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请求,不予布告。
4.对开始审定的商标,自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贰言。
布告期满无贰言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布告。
5.请求商标注册不得危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力,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
6.对驳回请求、不予布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告诉商标注册请求人。
商标注册请求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7.对开始审定、予以布告的商标提出贰言的,商标局应当听取贰言人和被贰言人陈说现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决。
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裁决,并书面告诉贰言人和被贰言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决不请求复审或许对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裁决收效。
经裁决贰言不能建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布告;经裁决贰言建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决贰言不能建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请求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刻自初审布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核算。
9.对商标注册请求和商标复审请求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10.商标注册请求人或许注册人发现商标请求文件或许注册文件有显着过错的,能够请求更正。
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告诉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过错不触及商标请求文件或许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企业的形象。
注册商标是企业的必要程序。
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注册商标的种类不同,注意事项也不同。
对食品企业来说,注册食品商标需要哪些材料和步骤,成本是大约的,你需要多少?
商标局详细列出了注册商标的具体收费标准。
注册商标的申请方法分为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
纸质申请费为300元,限10种商品或服务。
每超过10件,需加收30元。
以上为自行注册商标的价格。
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交纳商标注册手续费外,还需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一定的服务费。
食品商标注册的时间从提出申请、审查开始,在核准过程中,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一个月的商标形式审查和八十九个月的商标实质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公告三个月,由商标局发给《商标证》。
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需要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书面声明和优先权证书,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
原国家科委于1979年3月19日正式组建了专利法起草小组,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批示于1980年初组建了中国专利局。
然而在制定专利法的过程中,始终存在激烈的意见分歧。
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一是实行专利制度是否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实行专利制度有利于我国的发展还是妨碍我国的发展。
当时,国务院不少部委对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持反对意见,致使专利法的制定数度陷于停顿状态。
经过艰苦努力,国务院于1983年9月29日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过程中,争议仍然很大。
就专利法何时通过施行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专利法以早通过为好”的重要意见。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历时5年,先后历经25稿的专利法草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此草案。
至此,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标志一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诞生了。
该部法律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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