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税税法已经实施,对实际管理地在中国境内的境外注册公司,应界定为居民企业。
当境内公司向在境外注册公司的我国居民企业分配现金红利时,境内公司是否要按10%(或5%)的比例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同时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对境内设立的居民企业向境外的以被界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公司分配现金红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免税收入,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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