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与港澳台知识产权机构积极开展合作和交流,通过论坛、研讨会、磋商等多种形式,建立沟通渠道,互通信息,促进了两岸四地商标工作的共同发展。
2010年,商标局参加了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的多轮磋商工作,并支持香港特区知识产权署参加了WIPO尼斯分类研讨会,对港署有关WIPO调查问卷进行了审核。
2011年,为进一步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相关工作,商标局派员赴台参加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商标联系人会议,交流了《协议》的执行成果和未来工作方向。
2012年,香港知识产权署代表团访问国家工商总局,就港署所提《马德里议定书》适港建议方案与商标局进行了技术细节的交流。
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两次赴澳门参加了内地与香港、澳门知识产权研讨会,内地商标的审查标准及品牌权益保护策略座谈会,并应邀赴台湾向台湾企业宣讲《商标法》,与台湾智慧财产局专家召开研讨会,继续在《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框架下开展商标案件协处机制的相关工作。
2013年12月商标局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CEPA落实专题高官会,就最新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十”的实施有关问题与香港有关代表进行了交流。
维护商标注册人权益
随着港澳台三地在内地商标有效注册量的逐年增多,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加大了对港澳台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了港澳台地区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积极引导台湾农产品(8.94,0.26,3.00%)生产者和经销商在大陆进行商标注册,加大涉台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保护力度,出台了《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要求在商标审查、异议裁定和争议裁定中坚决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台湾农产品知名商标的行为;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保护台湾农产品商标专用权;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加大对台湾农产品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同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澳门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的“大自然”注册商标扩大保护,并协调解决了台湾“85度C”、“台湾啤酒”、“Wish”珠宝商标以及台湾摩卡食品公司“摩卡”商标等案件,指导港澳台企业依据商标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福建省工商局强化了涉台商标保护工作,2009年查处侵犯涉台商标专用权案件39起、罚款额达10.4万元。
厦门、惠安、龙岩等地工商部门积极开展涉台商标指导工作,努力为台资品牌保驾企服快车,有力维护了台企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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