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侵权是指在任何一个欧盟国应用与他人在欧共体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应用在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在非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应用与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用的欧共体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每一个欧盟 都必需指定特殊法院受理欧共体注册商标侵权诉讼,附带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发表其无效的诉讼。

法院在审查上述案件时,纯欧共体商标争议案实用欧共体商标法而涉及伤害赔偿问题则应用所在国法律,在双方达成特殊协定下,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根据地或主要营业场合所在国提起,否则应当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合地所在国提起侵权诉讼。

双方在欧盟各国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合的,侵权诉讼应在西班牙提起,欧盟各国制订的受理欧共体商标侵权诉讼的法院对产生在欧盟规模内的所有侵权行动都具有管辖权,侵权诉讼也可以在侵权行动产生地所在国提起,但该国法院的管辖权将限于在该国产生侵权的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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