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在任何阶段撤回或限制对其申请的商品/服务的说明,但如果是在沉着期停止后申请被撤回或受限制,申请人必需承担异议方的费用和成本,除非欧洲知识产权局被告诉各方另有协定,请注意一份欧盟商标是一项单一权力,因此不能在地理上进行限制,但可以仅对部分 请求转换。
如果该申请人在欧盟商标申请或指定中对商品/服务的说明予以限制,申请人有机遇撤回欧盟商标申请或对欧盟商标的指定,然后请求将其欧盟商标申请转换为单独的 商标申请或者在国际注册中指定欧盟商标的情形下转换为国际注册中对多个欧盟成员国的单独指定,而异议流程的中断是非强迫性的。
欧洲知识产权局仅在具有真实并且恰当的理由时才会决议使流程中断,异议流程可能在不同情形下被中断,例如针对同一份申请提出多个异议、该局可能决议审理其中一个或几个而中断其他异议、当异议是基于一个未决申请时,如果在先申请已达到注册流程的更后阶段且可能在对该异议做出裁定之前进行注册的话该异议不会被中断。
或经多方请求原则上双方都必需请求中断,然而如果该局以为一个单方请求是合理的,或企服快车当事人的谢绝显著不适当,它可以接收一个请求并中断流程,以及司法/行政办法,或第三方的看法陈说(如关于非明显性的看法),只有该局通过对异议通知书的审理发觉该申请极有可能被反对时,才可能产生中断。
一旦该被异议的申请被驳回,所中断的各异议流程会被视为已经得到处置,并且该局将终止这些流程,该局将退还其异议被中断的每个异议方所付费用的50%,异议结案,该局受理了各方的全体看法和证据后,它将发出一份通常由异议处三名成员组成的小组所做出的裁定书,原则上,异议流程是书面流程,其裁定也是一份书面裁定,双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举办听证,只有当欧洲知识产权局以为“有利”时才可能举办一次听证。
不过,从理论上来讲,该局可以自行召集当事人进行一次口头听证,原则上异议流程的失败方承担得胜方的费用以及对流程所必需的所有成本,但是每个成本类型均有一个设定的准则,并且所判予的成本通常大大少于实际发生的成本。
此外,如果异议仅部分成立,该局可能会减少所判予成本的金额,可在异议裁定做出后的两个月内提起上诉,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必需提交上诉理由的书面陈说,在个别情形下,可在欧盟一审法院提起提高上诉,然后诉至欧盟法院。
该异议可能基于仅在一个或两个欧盟 中的权力而成功,即便在某些情形下异议人在更多的E欧盟 享有权力,欧洲知识产权局没有必要将全体在先权力思考在内,如果实用的话,有可能将被驳回的欧盟商标申请(或欧盟商标申请中被驳回的部分)转换为 申请/指定,但依据欧洲知识产权局裁定,驳回该欧盟商标申请的理由所实用的哪些成员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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