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维权的难度,为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在某些侵权事实较为清晰的领域,“商业维权”“维权公司”等模式逐渐出现并得到用户欢迎。
尽管“商业维权” “维权公司”或者某些专职律师事务所的具体运作模式各异,但其核心要义均在于,接受权利人委托或授权,通过集中诉讼对版权、商标权等开展维权。
在此过程中,权利人与代理方通过签订代理合同,约定诉讼风险、收益等权利义务,并由维权代理人负责诉讼活动以取得实际经济收益。
可以看出,“商业维权”模式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发挥其专业优势、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也能够促进整个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氛围的形成。
笔者试图说明的一个事实是,“维权因侵权而生,先有侵权才有维权”。
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怎样的维权方式才是合法、合理的?或者说,“商业维权”模式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道德可责性?
如果一切正常,“商业维权”行为是无可指责的。
然而,市场是逐利的,尤其是在各种法律规范和职业伦理还不配套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假借保护权利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权利滥用等行为。
例如,将未获得授权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版权拿来维权,这种行为很显然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视觉中国公司的“维权”行为之所引发舆论抨击、产生公愤,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把公共领域的作品据为己有,并以“权利人”身份进行大量诉讼,迫使使用这些作品的人就范,向它付费购买其本不具有权利的作品使用权。
正是由于业界存在个别投机钻营行为,存在假借保护权利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和权利滥用的现象,致使“商业维权”行为在公众眼里产生了不良观感,一些激进的言论甚至把“商业维权”与“法律流氓”划上等号,这是有失偏颇。
从字面上解释,“流氓”原指无业游民,现在多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
而“商业维权”是“以专业能力服务权利人维护自身利益”,正是这种商业行为的出现,为许多当事人解决了时间精力有限、对法条和程序了解不足等难题,促成了大量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决。
总体来讲,对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论是原始权利人还是代理维权的商业主体,社会公众都应该予以尊重。
这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也是我们鼓励原创、激励创新的现实需求。
在某种程度上讲,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摒弃各种“拿来主义”的落后行为,真正树立起尊重原创的意识。
因此,对于“商业维权”等行为还不能贸然帖上“版权流氓”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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