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商标案例中,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被驳回的并不在少数。有些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会碰到这样的情况:
要注册的商标被认定带有欺骗性的而被驳回。这就是因为,提交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要求。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的。此类不可申请为注册商标的情形。然而,什么样的标志会被认定为带有欺骗性呢?这一判断需要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来判断。例如:将“超级合金”使用在某些金属制品上明显带有欺骗性,而使用在食品类商品上则不一定;将“超级合金”使用在某些金属制品上明显带有欺骗性,而使用在食品类商品上则不一定带有欺骗性。
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判断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可以从以下三点出发:
一、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对商品特点的误认包括:对商品性质、商品质量、商品原料、成分、商品的功能用途、商品的工艺、技术特点、商品价格、规格、重量、数量、产制时间的误认等。
二、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
对商标标志中含有地名的审查或审理可能会涉及我国商标法中的多个条款。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分别规定了我国国名和外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比如,如果将“天山”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就容易使公众对矿泉水的产地产生误认。
三、夸大但是不认定为带有欺骗性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也规定:
“有些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但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并不足以引人误解。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将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准需结合标志与商品来判断。比如实践中,一些文字图形虽然明显带有夸张性,比如“仙露”用在矿泉水或者酒类商品上,但消费者会意识到这只是一种宣传手法,不会被欺骗,所以即便带有夸张宣传,但仍然可以用为商标。将“消费者满意的好家具”这一标志使用在家具商品上,就容易使公众对家具的质量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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