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勉励、支撑和引诱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固和扩展城乡就业,充足施展个体工商户在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才能的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实用本条例。
第三条 增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保持中国 的引导,施展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榜样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依照中国 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关键的市场主体,在繁华经济、增长就业、推进创业创新、便利群众生计等方面施展侧重要作用。
连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联合、优化服务改造,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增强引诱、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市场平等准入、公正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或者非法干涉。
第七条 国务院树立增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讨并推动实行增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办法,兼顾调和增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增强对增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点、综合调和和监视检讨。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造、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研讨制订税费支撑、创业扶持、职业技巧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办法,做好增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 应该将增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联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形制订具体办法并组织实行,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撑。
第十条增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态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该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视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征,改造完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过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革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革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革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该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方便。
个体工商户变革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该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当处置,不得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增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请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撑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视管理部门指点下,充足施展桥梁纽带作用,推进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诱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参加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及其有关部门在制订相关政策办法时,应该充足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看法,不得违背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 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订或者实行轻视性政策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 应该联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形,依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特征等,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型分类培养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 应该采用有效办法,为个体工商户增长经营场合供应,下降经营场合应用成本。
第十九条勉励和引诱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撑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 应该充足施展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巧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撑。
第二十条实施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 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严厉落实相关财税支撑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推进树立和完美个体工商户信誉评价系统,勉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合适个体工商户发展特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展个体工商户贷款范围和笼罩面,进一步贷款精准性和方便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 应该支撑个体工商户加入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撑。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 应该完美创业扶持政策,支撑个体工商户加入职业技巧培训,勉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请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 应该联合城乡社区服务系统建设,支撑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计亲密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计消费要求。
第二十五条引诱和支撑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该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准则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撑,不得利用服务协定、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机密等权力的保护力度。
勉励和支撑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程度、加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 制订实行城乡建设计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办法,应该充足思考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行引诱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 对因自然灾祸、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联合实际情形及时采用纾困帮扶办法。
第二十九条及其有关部门依照 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范进行表扬嘉奖,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声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展收费规模或者进一步收费准则,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资助或者接收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诱、强制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收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法、条件和违约义务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迫个体工商户接收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法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 应该提高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目增加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察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背本条例规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动,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 及其有关部门应该畅通投诉、举报门路,并依法及时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该依法经营、老实守信,自觉实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正竞争等方面的法定责任。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性命健康等要点范畴,有关行政部门应该增强监视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该依照教导和惩戒相联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六条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增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实行或者不准确实行职责,伤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国民,台湾地域居民可以依照 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联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形,制订增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方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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