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产业越来越受到公众的认可,公众的品牌意识也越来越高!此外,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多人认为这条线前景看好,纷纷投资商标代理!因此,这个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
一些不良商标代理机构为了争夺客户,抢占市场,采取无良手段。
恶性竞争、欺诈、等现象层出不穷。
另外,人们对商标知之甚少,所以很多人被愚弄了。
现在我们来谈谈商标的欺骗和利益纠纷,它们滋生了贪欲,歪门邪道的手段就会出现。
注册商标的时候,你有没有遇到过只收钱不做事的欺诈机构。
但现在国内市场鱼龙混杂,代理水平参差不齐。
如今,小编面临着被同行们愤怒刺激的压力,带你看穿一些机构的假面具,谈谈商标注册上的那些漏洞。
(一)假冒商标法规定,企业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一些非正规机构打电话给客户,说他们必须注册商标,否则工商局会处罚你,扣你的执照。
别相信。
药品强制注册外,其他类别不要求商标注册。
我们的注册商标是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是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品牌建设。
但是,没有工商部门因为你没有注册商标而给你带来麻烦。
但是,也有一些不诚信的中介机构试图用这种方式创造业绩,广大中小企业应予以关注。
(二)谎称虚张声势骗子中介的伎俩,就是打着专业的旗号,哄骗企业老板。
他们首先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渠道收集和购买公司老板的电话号码。
通过电话找到老板后,冒充市政府下属商标普查中心,或者冒充国家商标注册局监测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如果你不注册商标,政府会对你的企业进行处罚。
(三)收取商标展示费商标公告后,向公告期发函的企业声称,该商标必须在中介网站上展示一段时间才能交付企业使用。
而从商标展示的文字和商标公告混为一谈,很多不明单位因为商标法不明确,糊涂交钱。
(四)告知企业匆忙注册商标的,必须立即注册如果老板不马上付钱注册,或者有些犹豫,骗子中介就会发动心理战,吓唬老板说如果不马上注册,别人很快就会注册。
一旦注册成功,这些老板的企业名称就不能使用,不能在其他地方开设分支机构,也不能做含有其他注册商标的广告。
否则,老板们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如果老板害怕了,骗子会立即用温和的语气安慰老板,并给出建议:
“我们办公室在国家商标局有个熟人。你可以通过门堵住注册商标的老鼠,帮你成功注册”软硬兼施,很多企业主都会掏钱,乖乖地把相关信息拿到代理商那里注册商标。
(五)虚假陈述的延伸在续展前,欺骗企业以货币形式续展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到期前,明明告知企业,商标到期后需要立即续展,否则逾期将罚款数千元。
(六)从天而降这类案件屡见不鲜。
客户付完钱后,信息就准备好了。
我发现我联系不上代理。
或者你收到钱后不做任何事情,谎称自己提交了钱,很长一段时间后就会消失在客户的联系范围内。
(七)100%成功注册商标注册没有***的证明,因为在中间过程中有太多的主客观因素,如检索的盲目期、商标局审查员的主观意识等,你知道我国每天提交的商标有多少吗,至少需要上万个,检索的盲目期不是一两天,而是几个月。
这些都是商标注册的风险因素。
商标局的审查员是否心情良好,是否喜欢你的商标,是否认为你的商标不符合要求,这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八)低价吸引你认为低价就是低价?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因为代理商在接手客户商标后,会进行搜索、查询、确认、提交、跟踪、关注、后期服务等一系列流程。
这些过程需要投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些成本是不可避免的。
商标权与专利权和版权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同,商标是作为商业活动的标志而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实际使用或者说真实的商业使用是商业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和正当理由。
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文字、图案等,无论设计多么精美,独创性多么高,都不应当给予商标法的保护,而只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商标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都要考虑商业使用这个因素。
TRIPS协议允许成员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前提。
我们认为,对注册申请人课以声明意图使用的义务,对于抑制抢注和盲目注册,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质量,减轻主管机关的审查压力,节约行政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的、显而易见的意义。
鉴于我国商标领域的抢注和盲目注册情况严重,建议规定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文件中须声明对申请注册之商标的使用意图。
可能有人担心这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不利于申请人通过预先注册实施商标战略。
这种担心是想当然。
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相反,可以提醒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注册,避免浪费。
而且,我们不必像美国那样,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条件,而仅仅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这不会影响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
从法律的连续性来看,这项改革与现行商标法也没有冲突,它不过是对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我国1982年《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1993年和2001年修法时,该条均保持不变,仅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做了个别文字调整。
该条规定完全可以解释为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退一步讲,将其解释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声明使用意图是无任何问题的。
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权衡,采用该项制度都是低成本、高效益而且不会增加经营者负担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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