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宣部等五部门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积极营造支持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
《通知》指出,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
影视行业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填开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影视行业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税源管理。
建立健全各地税务机关与宣传、文化、市场监督、广电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经营活动、收入、纳税等信息。
帮助和督促影视行业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设置账簿,依法确定影视行业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
加强对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风险分类管理,对中低风险和高风险纳税人分别采取风险提醒、税务稽查等措施,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列入税收“黑名单”,推送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支持影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税收管理服务举措,对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影视行业纳税人依规提供办税绿色通道等激励,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和政策解读,切实保护影视行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税收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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