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开始,建筑业取得收入缴纳营业税而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吗?近日,有建筑企业会计对于自己所取得的收入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产生疑问。

该公司本年度取得了如下收入:

1.为A房地产公司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取得收入10000万元,该工程使用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搅拌站自产混凝土5000万元。

2.销售工地上下脚料、废品取得收入90万元。

3.为B建筑公司提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取得收入10万元。

4.为C公司提供工程设计取得收入50万元。

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该公司为A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10000×3%=300(万元)。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工地上的下脚料、废品收入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90÷(1+3%)×3%=2.62(万元)。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该公司为B建筑公司提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取得收入10万元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10÷(1+3%)×3%=0.29(万元)。为C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收入50万元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50÷(1+3%)×3%=1.46(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该公司为A房地产公司提供建筑工程使用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搅拌站自产的混凝土5000万元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5000÷(1+3%)×3%=145.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