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国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律师公证及中国驻当地大使馆的认证原件两份。

投资主体为外国的公司,则公证和认证公司的注册证书、章程或其相对等的文件。

投资主体为个人,则提供个人的护照公证及使馆认证。

外国企业在注册外资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必须提供外国企业相关开业证明,并且做公证、认证。

外国企业注册材料办理公证认证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对于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材料,当事人需将其送当地国际公证律师公证。

第二步,将经过公证律师公证的文件送外交部公证认证处或授权机构认证;如相关文书系由政府部门出具,则可径送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

第三步,将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外国企业注册开业证明公证认证需使用本地语言,在上海办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之前,需将非中文的公证认证材料翻译成中文。

所需公证的材料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

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

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

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需要办理是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出具公证说明书,然后转递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香港公司公证目的主要有4个,如下:

1、证明公司成立属实;

2、证明公司运营良好;

3、证明公司财务情况良好;

4、为内地投资和海外投资提供必要的文件。

香港公司公证流程可以分为五大步骤。

1、客户首先向会计师事务所确认香港公司公证种类,提交需公证资料;

2、按照客户所提供资料,办理委托确认书;

3、客户付款给我们会计师事务所;

4、我司提交资料至香港司法部办理,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公证完成,给客户邮寄公证证明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