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商标注册中,“不良影响” 的定义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具体而言, “不良影响” 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一:仅适用于社会公益,不宜用于保护个体私益
作为绝对禁止商标注册或使用的原因,“不良影响” 与“民族歧视” 、 “欺骗公众” 等其他八种情形并列,因此, “不良影响” 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该商业标识的使用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至于对特定民事主体权益造成的损害由于无关公益则应该由商标法中的相对禁用条款来予以调整(如侵害在先权利)。
二:“不良影响”的判断与商品使用类别有关
在注册商标是否产生“不良影响” 的判断中,有些商标的不良影响与使用在何种商品类别上,是没有关联的,例如, “王八蛋” 、 “二奶” 等词汇,使用在绝大多数商品上,都会产生让人不适的情感,因而具有“不良影响” ;而另一些商标,是否产生“不良影响” ,则要在具体语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类别)中去具体判断。
例如,将“二人转” 、 “中央一套” 从词汇本身而言不会让人产生道德或者伦理上的不适感,因此其本身谈不上有何“不良影响” ,但是,一旦将其注册在避孕类的商品类别上,就会让人有不健康的联想,从而产生了“不良影响” 。
同样,某些商标词汇或符号一般是不能注册的,例如佛教的“卐” 字符号,注册在一般的商品上都会产生宗教上的“不良影响” (参考“城隍” 商标案),但是如果注册在香烛、香炉等宗教仪式用品上,则一般认为不会有“不良影响” 。
三:“不良影响”的判断与使用主体有关
如同很多商标词汇的使用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取决于使用类别,不同的使用主体也同样影响商标的使用能否产生“不良影响” 。
例如,《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者团体可以兴办自养企业,在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不认定为不良影响。
不难想象,类似“少林寺” 、 “白云观” (道教四大名观之一)这样的词汇,如果一般人注册商标必然有“不良影响” ,但如果由少林寺、白云观自己去申请,则不会产生什么不良影响。
遵循同样的逻辑,一般人注册“水立方” 、 “中超” ,因为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而会有“不良影响” ,但如果由“水立方” 、 “中超” 实际意义上的经营者去注册,则会消除“不良影响” 而可以使用。
四:可以用于对“夸大欺骗宣传”条款的补充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不得注册。
从条文语义上分析,要适用此条款,商标必须兼有“夸大宣传” 并且“带有欺骗性” 。
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夸大宣传然而并不会让消费者受骗” 或者“真实宣传却会误导消费者” 的商标,对于这两种商标,就可以考虑适用“不良影响” 条款,因为误导消费者或者不实商业宣传,同样属于不良影响的一种情形。
规则五:有时用于规制商标法之外的“不良影响”
“不良影响” 条款规定于商标法中,但有时对某一商标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 却未必与商标使用或管理有关,换言之,某些商标事实上不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者商标管理秩序,然而却因为在商标法之外存在“不良影响” ,因而同样不能注册。
例如,许多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为了博人眼球,往往会变造一些汉字或成语。
如果允许其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将会改变人们对正确的汉字、成语的认知,显然不利于我国语言文化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础教育,会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 。
如商标“很多人的店” 就因为“很”字多了双人旁,被认为包含了不规范的汉字,易产生不良影响而驳回。
类似的还有“玲琅满目” 、 “树叶有专攻” 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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