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但是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仍然不畅。具体表现为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社会资源,增加行政成本,企业数据失真。
对此,为了加快“僵尸企业”强制退出,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据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列为清理对象,并区分情况,采取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分类处置。
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了一批,规范了一批,吊销了一批。截至2017年7月底,全国共有190243户企业进行了简易注销公告,其中被提出异议的企业数量为17834户,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数量72944户。
此外,2016年12月26日工商总局还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改革在提交材料和注销程序两大方面均作出了简化:
在提交材料方面,将企业在申请普通注销登记前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等多份文书材料,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了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对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同时,明确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即可,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在注销程序方面,统一了信息公示平台,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只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进行45天(自然日)的简易注销公告,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再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后30天(自然日)内可以正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自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情形的,有关企业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邢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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