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在上述文件规定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税务人员还提醒,不执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近日,某地税局接到王先生的电话咨询,刘先生为某出版社编辑,每月工资4000元。
2013年4月刘先生撰写的文章在本单位出版的杂志上发表并取得稿酬所得1000元。
同月,刘先生撰写的长篇推理小说在其任职的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取得稿酬60000元。
刘先生咨询,自己取得的发表文章的稿酬所得,与出版图书所得是否都应该按照“稿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刘先生作为任职于出版社的编辑,在本单位的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刘先生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两笔所得均应由杂志社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先生2013年2月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1000元,本月工资4000元,合计5000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以图书形式出版小说按照“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1-30%)=6720(元)。
该月刘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45+6720=6765(元)。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