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年里,我们经历了很多变革。经过前些年的调整、酝酿,从本届政府开始我国逐渐进入了深层次的改革中,或者说,对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一些制度进行再次改革,或可称为二次改革。
自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便确立起来,之后经过六次修正,也不过是修修补补、简单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思路、征收方式始终未能改变。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那个开天辟地的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通过无疑是极为及时和重要的,它从税收的角度上保证了我国在经济顺利转型初期的发展。然而,三十五年过去了,我国社会形态已经天翻地覆。它的形象渐渐从一个“改革派”变成了一个阻碍社会公平的、需要被改革的“顽固派”。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王法亮等30位代表、刘绍英等30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认为,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滞后性日渐凸显,工薪所得的起征点仍需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六次修改忽视了工薪所得纳税人之外的其他劳动者,缺少反避税等国际税收内容,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201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2015年十项重点工作,其中就有“与有关部门一起推进……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的内容,此外,还首次提出要“研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版软件”。
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无法避免,我国政策的制定者们也已经注意到了这点,民间的舆论亦在准备之中。根据我国以往改革之前媒体风向的变化情况,我们可以预料:
也许,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经很近了。在渐进式改革中,改革初期制定的改革政策往往会随着改革的深入反而变为阻碍改革的原因。政策如此,一些部门亦如此。改革开放初期,税制改革使得税务部门迅速从一个“清水衙门”变为一个“实权部门”,而今,这个“实权部门”巨大的税收权力已经在某些方面阻碍了社会和经济的向制度化发展的进程了。也许,随着税收制度的改变,税收部门最终也会再次面临一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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