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竹器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竹制模板等,生产原料主要是收购原竹、原竹加工成的篾条、已编织成网状的初级竹制产品等。

现在,我们分析如下:

方案一:企业自己收购原竹,自行加工成竹制坯具。

假设企业2007年2月份收购原竹68000元,运输费2600元,支付车间工人工资7800元,电费1200元,原材料正常损耗率为5%,则,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68000×13%+2600×7%+1200/1.17×17%=9196.36元;原材料成本=(68000-68000×13%)+(2600-2600×7%)+7800+(1200-1200/1.17×17%)=70403.64元。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要求较为严格,收购发票开具必须真实、准确,还需要提供林业部门的放行证、出售农户的身份证、农户居住的村委会(村小组)证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

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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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进一步明确,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真实性的审核,强化评估,严格稽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方案二:企业收购原竹,委托加工成竹具。

如果企业将收购的原竹委托给农民或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代为加工成竹制坯具,同上例资料,如果企业支付的工资、费支出总额、委托加工费9000元,委托加工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68000×13%+2600×7%+(9000/1.06×6%)=9531.43元;原材料成本=(68000-68000×13%)+(9000-9000/1.06×6%)+(2600-2600×7%)=70068.57元;受托加工企业应纳增值税=9000/1.06×6%=509.43元。

如果受托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要由委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应增加税收负担509.43元,相应增加成本509.43元。

方案三:采取“公司+农户”方式,企业与农户构成松散性联合体,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样品、规格等,与农户签订劳动合同,农户作为公司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收购原竹或者加工成篾条、编织成网状的初级竹制产品,等于企业自行收购农产品。

假设企业收购价(包括员工工资、电费支出等)为77000元,运费为2600元。

则,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77000×13%+2600×7%=10192元;原材料成本=(77000-77000×13%)+(2600-2600×7%)=69408元。

上述三个方案,在原材料成本方面,方案一大于方案二大于方案三;进项税金抵扣方面方案一小于方案二小于方案三。

显而易见,方案三在成本最低的同时,可抵扣的进项税多,原因是方案三企业收购的坯具中包含初加工的增值额(人工、电费等),并按含税价抵扣了进项税;方案二一般纳税人受税率限制,企业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只能取得代开专用发票,加工费按6%征收率抵扣进项税;方案一由于企业自行加工,人工费等构成增值税计税对象,进项抵扣最小,成本具有影响力。